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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刑法
来源:本站    发布时间:2015-07-15 00:00:00     编辑:admin

设立刑法,也是尧时期一项很重要的工作。这项工作在典籍上多记载为可皋陶作刑。

皋陶是尧时期的大臣,官职有说是大理的,也有说是士师的。尧庙广运殿有四大臣的塑像,其中一位面目严肃,甚而有点凶煞,那就是皋陶。这是一般人对皋陶的理解,搞刑法嘛就应该厉害些。这种理解有点偏差,我下面会说到。关于皋陶故里,史书有说他是东夷的,可洪洞县有个士师村,据说这就是皋陶故里,也有直接就叫皋陶村的。村里原先有皋陶祠、村外有皋陶墓,村中原先还有祖辈传续的手抄本《圣臣传》,记录了皋陶的功绩,给予很高的评价。

对尧时期的刑法,我想从三个方面谈起,即为什么要设立刑法?设立了什么样的刑法?这对我们有什么启示?

先谈第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设立刑法。说到这个问题,不少人一定奇怪,这还有什么疑问,刑法就是打击罪犯,保持社会安定的。我原来也这么认为,但是,翻阅了大量资料后,发现这么看待尧时期的刑法是不正确的。尧时期的的刑法,不仅是打击罪犯,而且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力。《国语•鲁语》上记载: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。单,尽也。均,平也。仪,善也。也就是说尧以平等公正的法律教民为善。

那么。尧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刑法?这必须从当时的社会状况说起。前面说过,尧时期已形成了国家的雏形。这等于说,原始社会正在朝着奴隶社会过渡。奴隶社会的标志是由于物质发达出现了两级分化。有了分化,就会有纷争,就需要有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。从陶寺遗址出土的文物也能说明那时的确物质丰富了,社会分化了。我国古代多有“刑始于兵”的说法,也就是最早的刑法是由战争导致的。《辽史•刑法志》记载:
刑也者,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。洪荒之代,生民有兵,如蜂有蛰,自卫而已。

在尧之前,曾经发生过炎黄大战,黄帝蚩尤大战,战争有了,士兵有了,刑法也就有了。《国语•鲁语》对此说的更清楚:

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钺;中刑用刀锯,其次用钻笮;薄刑用鞭扑,以威民也。放大者陈之原野,小者致之市朝。

这段文字告诉我们,古代兵刑不分,没有区别。在文中,甲兵、斧钺都是兵器,也是斩杀俘虏的工具,那么,交战的地方不仅是战场,而且也是刑场。因为,兵器也是刑具。所以说,最大的刑罚就是出兵交战。刀锯、钻笮也是刑具,但不在战场,而是市朝。市朝也是刑场,是在市场交易场所和宫廷判定纠纷、处罚罪人的地方。这便说明,古代没有独立的审判场所,往往战场和市朝就是刑场。市朝这现场处罚手段还是从战场移植过来的。《尚书•舜典》对这个论点可以做点证明,其载:

蛮夷猾夏,寇贼奸宄,汝作士,五刑有服,五服三就。

这是舜任命皋陶时的指令。蛮夷猾夏,是部落与部落之间的侵占和掠夺,这需要用军事行动去解决,其镇压的目标是异族部落;寇贼奸宄,是本部落内部的不轨行为,这需要用刑罚来解决,其处罚对象是犯罪的一方。显然,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职责,前者是军队的统领,后者是公安、刑法的头目。但是,舜将这两大事情集于皋陶一身,而且,明定他的职务为“士”。足见兵刑一体,是那个时期的特点。

如果继续往纵深探讨,可以看到五刑的最早使用,既非皋陶,也非帝尧,竟然起始于蚩尤时。使用五刑,是针对苗民的过火行为,《尚书•吕刑》记载:

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,曰法。

其意思是:蚩尤开始作乱,扩大到平民百姓。无不寇掠贼客,轻率不正,内外作乱,强取诈骗。苗民不遵守政令,就用刑罚来制服,制定了五种酷刑作为法律。

读了这段文字不仅明白了五刑始于蚩尤作乱,而且知晓了,五刑原来是五虐之刑的简称,即残酷刑罚的代名词。《中国的传统》一书也这么认为:
五刑就是斩首、阉割、断足、割鼻和脑门烙字。

从我们掌握的史料看,尧时期确实有了邢法,而且还是酷刑。掌握权力的头领、贵族滥用刑罚,随意杀人。大家知道,尧是一位仁爱的头领,当然不能让他们草菅人命,或许这就是他设立刑法的目的。

尧要改变这种状况,就必须制定新的刑法,这也就是我要讲的第二方面,尧设立了什么刑法?

皋陶肩负起了帝尧让他制订实施法律的重任,而且很好的完成了任务。初一看,似乎他沿袭了过去的刑罚。因为,他实施的是五刑,而蚩尤、三苗流行的也是五刑。不过,细细思之,就会发现虽然同为五刑,但是却决然不同。三苗这五刑,全是摧残肉体的刑罚;皋陶这五刑,却有了象刑、流刑、赎行,把体罚摧残降到了最低程度。虽然同是五刑,却有了本质区别。《尚书•尧典》中对此已有记载:
象以典型,流宥五刑。鞭作宫刑,扑作教刑,金作赎刑。

皋陶这五刑也有肉体惩罚,比如“鞭作宫刑,扑作教刑”,鞭和扑都是体罚性质的,却轻微多了。再看蚩尤或三苗那令人触目惊心的斩首、阉割、断足、割鼻和脑门烙字的刑罚,就会觉得皋陶这体罚中包含了人道。人道因素更多的则体现在象刑、流刑、赎刑当中。
象刑,《尚书•尧典》中为“象以典刑”,对此有些书籍解释为“在器物上刻画五种常用的刑罚。”这等于是在搞法制宣传教育,这是一种说法,但也不可否认另一种说法,那就是其中也有象征性刑罚的意思。

在《中国的传统》一书中,吴国桢先生这么写着:

五刑允许在法律上保留,犯人要按照他的罪行受到判处,但判处将以另外的方式实行,而不是肉体上的。那些必须在脑门烙印的,就着令他们头戴一条黑带子;那些必须割掉鼻子的,就用带红色的泥浆涂满他们的衣服;那些必须处以断足的,就用墨水把那些犯人的一只脚全涂黑;那些必须阉割的,就用不相配的鞋子穿在他们的脚上;而那些必须斩首的,就要他们穿一件粗劣的没衣领的短上衣。

象刑确实是一种充满了人间至爱的刑法。只是,这么宽怀仁爱的法律能管束住那些胆大妄为的人吗?不必忧虑,因为还有流刑和赎刑。

流刑,就是放逐、发配,让犯罪的人远离故乡,远离人群,到偏僻荒凉的地方去。千万别小看了这刑法,这是十分酷烈的重刑。古时候,人们都以群居为生,离开了团体,无法猎食,更无法抵抗猛兽的危害。因而,若是流放一个人,无异于判处其死刑,不用说,这对人们是极有震慑力的。效果如何?《尚书•舜典》以案例说明:

流共工于幽州,放欢兜于崇山,窜三苗于三危,殛鲧于羽山,四罪除而天下咸服。

文中的“流、放、窜”均是流放的意思,唯只有“殛”既有流放之意,还有斩杀之意,是最为严重的刑罚了。以上四位罪人得到惩处,天下的人知道都心悦诚服,谨守法纪,这就是法律实施后的效果。

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赎刑,即金作赎刑。不过,那时的金可不是时下的黄金,顶大也就是个黄铜。我们可以将这里的金理解为财富。尧那个时候,尽管农业、小手工业较前有了很大提高,但用现今的眼光看生产水平仍然很低,个人拥有的财富也就微乎其微。如果以今度昔,犯了罪都以金钱去赎,那不乱套了吗?其实不然,那时候这是最重的罚款,足以罚得倾家荡产,这就具有极大的震慑力。

从以上对法律的探究可以看出,尧时期的刑罚不是创制,而是变革和改进。变革和改进的基本原则是仁爱,行为表现是宽恕。因而荀子在《议兵》中这么评价其时:

古者帝尧之治天下也,盖杀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。

这种说法虽然有些夸张,但也说明,尧时期的法律对子民是一种制约和管束,更多的人接受了法律后,认为违法是羞耻的,自觉将个人行为限定在法律要求之内,所以,少有人犯法,也就少有人被绳之以法了。这样的社会状况,和五虐之刑的残酷状况相比,当然有天壤之别。因之,众人便将此牢记心中,传播后世。至今,人们都以尧时期为古代法制的理想时代。创造这种理想氛围的皋陶自然也不会被忘记,继续被传诵。

传诵多了,皋陶也带了神秘色彩。说他的脸色像削了皮的瓜,是青绿色的。嘴如鸟喙,光光的。他能够决断狱案,完全公正可信。之所以断案准确无误,是因为他有个得力的助手。这个助手不是人,而是只羊,却是只比人还得力的羊。因为它是只神羊,名为獬羊,也称獬豸。獬羊生于现今的洪洞县。那时有个地方叫周附,有户人家的羊生了个一只独角的怪羊。初时,别家都歧视这独角羊,哪知长大后的独角羊却不得了。村上哪里有纷争,这羊就跑去了,若是哪家失理,这羊就会用它那一只角撞击此人。久而久之,村上再不敢有人寻畔闹事。众人都说神羊安定了村风。村里人和睦相处,神羊就难有用处了,众人想到了在朝中主管刑律的皋陶,若是神羊到了他那里,岂不是可以为国分辨忠奸吗?这神羊的用处岂不更大了吗?所以就把独角羊献给了皋陶。皋陶得到神羊,审断案件,处理争讼,简直如虎添翼。虽然,这故事这充其只能是个传说,可是,《论衡•是应篇》却记下了:
獬豸者,一角之羊也,性知有罪,皋陶治狱,其罪疑者,令羊触之。有罪则触,无罪则不触。故皋陶敬羊,起坐察之。

由此可见,传说的力量确实不可小觑。传说能够形成习惯,习惯是一种思维定势。思维定势是无形的力量。这无形的力量却可以创造有形的物质。代时重修的平阳府尧庙,其中就建有一亭:獬豸亭。当然是纪念皋陶那位助手神羊的,至今《法制日报》副刊的名称还是独角兽,也是以这只神羊为公正执法的象征。

说到这里,就让想起法律的法字。法字的繁体字为灋,水部那边是由鹿与去组成的。《说文•鹿部》解释:
灋,刑也。平之如水,从水。所以触不直者去之,从去。

从字源上看,这个字包含了两层意思,一是均平,二是正直。这就是法字的本意:公平。水,表示的是均平;而另半边表示的是正直。对于这种正直,《说文•鹿部》还有说明:

解豸,兽也,似山牛,一角,古者诀讼,令触不直者。

说来说去,法的成字还是离不开獬羊,你看这传说的力量有多大,真可以说无处不在了。

无论怎么说,尧时期已经有普遍实行的法律了,而这法律的施行者就是皋陶。皋陶制订、实行的法律流传后世,一直影响到今天,因而,人们都有皋陶作法的印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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